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我市实际工作,现就我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要求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需求的管理职能
各主管预算单位切实发挥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和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做到应编尽编。同时,各级预算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管机制,做好需求管理审查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采购风险。
二、各级预算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各级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深入开展市场调查、认真组织项目评估等,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要严格落实《安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不得将有违公平、公正以及相关歧视性条款、非量化条款列为资格限制条件和评分条件;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采购人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项目,由采购人在项目计划申报时以附件上传。
四、各级预算单位要科学制定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则,按照采购需求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采购实施计划。计划应当充分考虑采购活动必要的实话时间,合理安排采购活动的实施;依法依规选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按照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和区分采购包;按照采购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符合分包的项目允许分包、落实预付款制度、落实节能环保采购等相关政策;科学建立履约验收机制,根据项目情况可采取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方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的采购文件公告发布后不得有实质性调整。
五、加强需求管理风险控制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确定、编制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六、着力加强政府采购各环节时限管理
按照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各级采购人要严格落实以下采购环节时限要求:
(一) 采购结果确定时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结果,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 合同签订时间时限:采购人要在中标公告发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
(三) 合同备案公告时限:采购人要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登陆安阳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并公告。
(四) 验收公告时限: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登陆安阳政府采购网进行验收公告。
(五) 合同支付:采购人要在验收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资金支付。
七、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评价各预算单位开展采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财政部门监管中可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管理。执行中,请各预算单位(采购人)与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沟通配合,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5109062、5109278、5109170)
安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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